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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am永利集团本科生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6-04-2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在全校范围内设置第二专业。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特对原《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教字 [2002 ]20号)进行修订,形成《304am永利集团本科生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及《304am永利集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另行文)。

“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自愿申请攻读我校另一专业,学习结束后,符合相应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跨学科攻读第二专业,具备第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第二专业相应的学位。

一、申请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

1、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分绩在不低于75;

2、需要重修的课程不超过二门;

3、未受过违纪处分;

4、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却有特长,经攻读学院考核批准的学生,可攻读第二专业;

5、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可于第四学期提出攻读申请,填写《304am永利集团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申请表》。

2、学生所在主修专业学院负责资格审查,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将《申请表》分送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批。若第二专业学院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面试,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

4、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5、获准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书面录取通知书,并将名单分送主修专业学院和第二专业学院。学生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攻读注册手续,于第五学期开始进入第二专业的学习。

6、第二专业学院应根据攻读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为学生制定第二专业培养计划和学分要求,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学生,便于学生明确学习要求,制定学习计划。第二专业学院还应将每个学生的培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依据。

三、注册与交费

1、获准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需凭录取通知书,在教务处领取第二专业注册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正式取得第二专业攻读资格,到攻读第二专业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选课。

2、攻读期间,每学期开学,除向主修专业学院注册报到外,还应办理第二专业的注册报到手续。

四、课程要求

1、攻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按课程与学分要求选课。

2、学生在主修专业已通过的课程,符合《304am永利集团关于课程“学分认定”的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教字 [2005 ]33号)规定的条件,由本人申请,主修专业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第二专业学院批准后可免修。

3、学生所修的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不论学分多少,一律不得替代主修专业课程。

4、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在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主修专业课程与第二专业课程的学习时间,以免上课时间冲突。如冲突无法解决,学生可提出免听申请,经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可以采取自学方式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参加考试,取得学分。且自学、免听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

五、学籍管理

1、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学分制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基本学制加两年)完成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习。

2、主修专业未毕业前,主修专业学院负责学生管理,第二专业学院只负责学生的第二专业的学习指导、成绩和第二专业学籍管理。

3、主修专业毕业时第二专业未完成学习者,学生管理转入第二专业学院,并由第二专业学院根据学生攻读情况安排学生跟读年级,为学生办理第二专业学生证。

4、主修专业及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补考、重修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学生在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期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资格:

⑴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三门(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者;

⑵第二专业课程累计有三门(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者;

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6、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院每学期结束时要认真核查学生成绩,提醒课程不及格学生及时补考或重修,以免受到学籍处理。

7、学生必须取主专业毕业资格后,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才能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主专业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若完成第二专业学习,只能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8、若跨学科攻读第二专业,必须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达到学校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不授予第二学位。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04am永利集团教务处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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